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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世界一流大学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的多案例考察

    作者:程飞亚,赵祥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北京大学

    关键词: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

      摘 要:基于剑桥大学语言技术实验室、哈佛大学创新科学实验室和耶鲁大学数字人文 实验室的案例研究,发现三类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呈现出差异化实践特征:深耕整合型 依托资源整合与高效决策,推动单学科纵深发展;矩阵协同型通过专业性与灵活性平衡,支撑 复杂跨学科项目;开放网络型借助扁平化结构,促进多学科知识交互。我国文科实验室应通过 提升跨学科战略优先级、设计多元组织结构、强化领导协同机制、优化外部资源整合等路径,构 建跨学科研究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文科”一词,在英文中并无专门术语与之直接 对应,通 常 可 用 人 文 学 科 (humanities)、艺 术 学 科 (arts)和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的统称“HASS”来 指代。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抑或一个学科门 类,文科始终以独特的人文底蕴和批判精神,肩负着 文明赓续、社会引领与认知塑造的核心使命。但面 对吉本斯等人描绘的全球知识生产模式快速转型趋 势,传统文科依托个体“闲逸好奇”的书斋式研究模 式,已无法有效应对建构跨学科知识的需求和解决 复杂问题的严峻挑战,亟须利用跨学科合作重新激 发创新活力。[1-2]而文科实验室通过空间建构、技术 赋能、人员协作等方式,事实上成为一种实质性推进 学科交叉与知识创新的重要载体,正在重塑传统文 科的组织形态。[3-4]尤其是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 在文科实验室的引入,进一步促进了跨学科合作的 常态化开展与差异性运行。[5]

      文科实验室及其跨学科合作机制的形成并非一 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时段的历史演化。19世纪中 期至20世纪初,西方大学开启了现代学科分化进 程,从哲学里逐渐独立出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 治学与人类学等学科,并创立了华勒斯坦等人提出 的“以生产新知识、培养知识创造者为宗旨的永久性 制度结构”[6]。然而,这些新兴文科自诞生伊始,就 不可避免地带有模仿自然科学的发展烙印。换言 之,以“科学性”标准主导的知识生产模式I [7],使文 科开始借鉴实验研究范式来自证“学科合法性”。通 过梳理现有史料和文献,发现世界上最早的文科实 验室出现在心理学领域。一方面,具有学科近缘关 系的生理学在生理过程测量等实验技术上的成熟, 为心理学实验提供了方法模版;另一方面,物理学领 域开发的测量仪、速示器、音叉、节拍器等仪器设备, 也使心理现象的精确测量具有了现实可能。例如, 1875年美国人詹姆斯(W.James)和德国人斯图姆 夫(C.Stumpf)均曾尝试建立心理学实验室,但最终 因偏重教学的功能取向和相对简陋的设施条件,未 能形成专门化的跨学科合作实验研究体系。直到 1879年,德国人冯特(W.Wundt)在莱比锡大学建立 了首个专门开展心理学研究的实验室,通过整合哲 学内省法、物理学仪器设备和生理学实验控制技术, 实现 了 对 感 知、注 意、情 感 等 心 理 过 程 的 科 学 分 析。[8]此后,随着实验室研究范式在心理学领域的成 熟,它也随之扩散至语言学、教育学等文科领域。以 语言学为例,其研究传统多依赖文本与手稿来考据 语言演变。而实验室方法的引入,使研究者能在可 控环境中实现对语言现象的精确观察和科学分析。 如1925年北京大学成立了“语音乐律实验室”,创始 人刘半农明确指出:“解决中国语言中一切与语音有 关系之问题,非纯用科学的实验方法不可”[9]。当然 从世界范围来看,更具典型意义的是剑桥大学。该 校理论与应用语言学系为强化语言学研究的科学化 程度,建立了语音实验室、心理语言学实验室和语言 技术实验室。其中,语言技术实验室可追溯至玛斯 特曼(M.Masterman)于1953年酝酿成立的剑桥语 言研究实验室(LanguageTechnologyLabatUniversityofCambridge),其因引入自然语言处理和计 算机技术等跨学科手段而产生较大学术影响。[10]由 此,在知识生产模式I时期,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 的研究模式已初见端倪,它主要呈现以下特征:基于 某一学科主导,跨学科合作主要体现为“外部学科支 援”与“工具性引入”相结合,推动某一文科的学科化 纵深发展。

      二战期间,跨学科合作开始超越学者个体推动、 单一学科主导的早期范式,出现了以国家主导、资源 集中、聚焦战略议题等具有“大科学”特征的多学科 合作项目。[11]但其临时性突出且主要依赖理工科, 尚未在文科领域形成系统的、可持续的跨学科合作 机制。真正的制度化转型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知 识经济兴起之后,国家与企业等力量广泛而深度地 介入知识生产领域,使跨学科合作逐渐成为各领域 解决复杂问题的常态化路径,知识生产模式II由此 正式形成。[12]受此驱动,文科实验室的跨学科合作 开始朝着矩阵协同型转变。研究者们一方面在本学 科内部持续深化研究,另一方面则依托项目制跨越 学科边界,构建资源共享与知识交叉的合作网络。 例如,巴黎第八大学帕拉格拉夫实验室(1983年)、 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1985年)和阿尔托大学 媒体实验室(1993年)等文化传媒领域的实验室,均 通过大型传媒项目整合传播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 家和工程师等多学科专家,合作探讨新兴媒体形态、 传播模式演变、受众行为反应等复杂问题。[13]这种 矩阵协同型合作逻辑,在强调应对现实创新挑战、倡 导应用导向项目制研究的“创新科学”领域得以充分 展现。如在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克里斯坦森(C. M.Christensen)等学者为代表的创立创新科学研究 范式的影响下,哈佛大学着手成立创新科学实验室 (TheLaboratoryforInnovation Scienceat Harvard),积极整合商学院、医学院、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的学科力量,建构纵向分层与横向协作相结合的 管理体系。[14]可见,矩阵协同型文科实验室的研究 在保持学科化优势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在知识生 产模式II应用情境中的综合问题解决能力。

      进入21世纪,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新兴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有学者认为知识生产开始 打破传统的单一学术场域、封闭物理空间与固定研 究流程,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呈现去中心化、即时协 作的新特征。[15]例如,2006年美国学术协会网络基 础设施委员会发布《我们的文化共同体》报告,明确 指出数字技术时代“绝大多数人类创造性的表达(如 写作、图像和音乐等)将基于数字而诞生”,为此呼吁 建立符合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需要的数字网络基础 设 施,以 充 分 释 放 数 字 技 术 赋 能 知 识 生 产 的 潜 力。[16]已有研究也表明,近年来设立的文科实验室 多聚焦于数字人文和计算社会科学两大领域,如耶 鲁大学 数 字 人 文 实 验 室 (YaleDigitalHumanities Lab)等等。[17-19]在此技术环境下,知识生产模式III 开始兴起。不同于依赖单一学科牵头或矩阵项目驱 动的传统合作模式,新兴实验室在知识生产模式III 的影响下,虽延续了知识生产模式I与模式II注重 方法的科学性和问题的应用情境的特点,但更为关 键的是在组织逻辑上彻底突破了学科边界和等级秩 序。例如,依托数字技术的支撑,不同学科背景的研 究者灵活组建团队,通过动态性、扁平化的开放网络 协作机制,激发多元主体间的共同探索、即时互动和 持续创新。

      可见,深耕整合型、矩阵协同型与开放网络型文 科实验室分别呼应了文科“学科科学化→项目问题 解决→开放网络协作”的阶段性发展需求(见表1), 其形成是历史演化的结果。需要强调的是,正如不 同知识生产模式并非简单的线性替代关系,文科实 验室的三种类型同样在当前并存发展且相互补充, 各自的适用性取决于学科基础、研究目标、问题导向 与发展环境等因素,难以简单评判孰优孰劣。目前, 文科实验室在国外已显现出蓬勃发展态势。据相关 研究统计,1983-2018年间,27个发达国家仅在人 文学科领域就建立了210个实验室。[20]而我国文科 实验室的建立起步较晚,教育部2020年发布《关于 启动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试点建设工作 的通知》,开始强调“要布局和建设一批具有中国特 色、促进学科交叉、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国际交流的 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21]但从近五年的推进 状况来看,我国文科实验室在跨学科合作上仍面临 战略重视不足、组织条块分割、领导协调缺失、资源 政策偏向理工科等障碍。[22-23]

      鉴于此,本研究聚焦世界一流大学文科实验室, 选择剑桥大学语言技术实验室、哈佛大学创新科学 实验室和耶鲁大学数字人文实验室作为三种跨学科 合作机制类型的典型案例,尝试解答如下问题:第 一,深耕整合型、矩阵协同型与开放网络型三类文科 实验室是如何突破学科边界以推动知识生产的? 其 在战略定位、组织结构、领导方式与环境适应等关键 属性上构建出何种跨学科合作机制? 第二,不同类 型文科实验室在跨学科合作机制上存在哪些特征差 异? 如何据此构建出整合性类型框架? 第三,国外 经验对我国文科实验室推进跨学科合作具有哪些启 示意义?

    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的类型学框架

      二、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 的理论分析框架

      文科实验室的跨学科合作,本质上是在组织内 部实现多学科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的复杂过程。为 此,本研究引入米勒(D.Miller)等人提出的组织构 型理论,尝试揭示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的内在机 制。该理论不同于基于还原主义立场的权变理论, 而是从整体立场出发考察组织中的每一个属性如何 在相互作用中产生稳定秩序,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组 织管理研究领域。[24]其核心观点是,组织系统被视 为双向因果循环中紧密耦合的集合体,运行机制包 括战略、结构、领导、环境四个基本属性。[25-26]当然,组织中每一个属性的变化同样也会引发组织的局部 调整,甚至会在特定条件下引发组织的其他属性变 化乃至整体变革。[27-28]但米勒也指出,组织在不断 调整中仍具相当强的构型稳定性,从而维持核心功 能的发挥。[29]如图1所示,该理论提出的组织构型 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构成解释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 作机制的基本分析框架。其中,战略属性决定实验 室的研究目标设定、合作涉及主体和资源分配逻辑; 结构属性表征着实验室的层级架构和学科分工;领 导属性关乎实验室领导者的管理风格、决策方式;环 境属性则涵盖文科实验室生存与发展所涉及的政策 支持、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外部因素。

    组织构型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三、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 的案例分析

      作为文科实验室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三种典型 类型,剑桥大学语言技术实验室(深耕整合型)、哈佛 大学创新科学实验室(矩阵协同型)和耶鲁大学数字 人文实验室(开放网络型)的跨学科合作机制已相对 成熟和稳定,相关研究也展现出鲜明的前沿性和创 新性。基于此,本研究结合组织构型理论,整合与案 例相关的一手资料(如年度报告、课程安排、项目计 划、研讨会、学术论文、新闻报道等),以为文科实验 室跨学科合作机制的差异性阐释与整合性分析提供 证据支持。

      1.深耕整合型:以剑桥大学语言技术实验室为 例

      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通常以单一学科为主 导,其他学科在特定情境下作为辅助力量被引入合 作过程。剑桥大学语言技术实验室挂靠于该校现代 与中世纪语言与语言学系,该实验室围绕语言学这 一核心学科,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人工智能等技术 推动语言学在方法、技术和应用上的创新。例如,实 验 室 与 华 为 诺 亚 方 舟 实 验 室 联 合 开 发 的 MULTI3WOZ,是一个包含27480条对话的大型多 语言、多领域、多平行任务导向的对话数据集,旨在 解决跨文化情境的自然语言理解、对话状态跟踪等 复杂问题。[30]

      在战略层面,实验室作为一个“突破语言学研究 界限”的学术团队,希冀利用技术赋能语言研究来应 对现实问题的挑战,其“为公共福祉推进语言技术” (AdvancingLanguageTechnologyforGood)的组 织愿景即体现出该实验室的战略目标。在跨学科合 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针对突发事件或特定需求的项 目。如科利尔(N.Collier)教授从2020年开始组织 推进 EPI-AI项目,联合自然语言处理、流行病学、 生物医学信息学和生物伦理学的相关学者,实现从 新闻媒体中自动监测和预警全球流行病。[31]不过此 类项目一般发生在诸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等特定情 境下,更多属于临时性合作项目,尚未被纳入实验室 的常规战略议程中。

      在结构层面,实验室由两名联合负责人共同领 导,统筹整个实验室的管理事务,具体成员包括教职 员工、研究生、兼职人员、访问生和校友等群体[32],见图2。其中,教职员工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学科背 景也以语言学为主(约占76%);兼职人员和访问生 通常来自其他机构,为常规研究开展或短期项目实 施提供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方面的辅助性学科 资源;校友群体虽不直接参与日常教学科研工作,但 其依托工作经验提供信息反馈和资源支持。这种垂 直式集中管理结构,使机器学习、计算语言学和数据 驱动语言学等领域的项目研究展现出目标明确、决 策链条短、指令传达快等效率优势。[33]

      在领导层面,实验室的两位联合负责人均为语 言学资深专家,且长期深耕于语言学与人工智能的 交叉研究。如科霍宁(A.Korhonen)教授拥有计算 机科学和语言学两个学科的学位,其研究集中在开 发、适应和应用新的计算技术,以实现对人类语言的 深度理解。[34]领导者的跨学科背景使其在统筹重要 项目过程中,能有效整合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学 科资源服务于语言学研究。

      在环境层面,实验室一方面持续推进语言学及 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确保核心学科方向的竞争优 势;另一方面,主动对接政府、企业等机构,积极参与 诸如疾病预警分析、对话式人工智能、跨语言迁移等 项目,使实验室研究的应用场景得以拓宽,外部资源 的获得具有更多保障。[35-36]

    剑桥大学语言技术实验室管理结构

      2.矩阵协同型:以哈佛大学创新科学实验室为 例

      矩阵协同型文科实验室通过建立纵向学科归属 与横向项目协作的组织体系,使研究人员在发挥本 学科优势的基础上,围绕项目问题的解决实现不同 学科之间的跨界协作。哈佛大学创新科学实验室受 熊彼特创新多阶段过程理论的启发,开发出涵盖实 验设计、内容讨论、数据挖掘、结果分析、影响评估和 应用转化的创新科学研究指南,为研究人员提供了 一个基本研究框架。[37]如在实验室承担的 “AI时 代”项目中,研究者基于深入调查、案例研究、科学实 验等流程,探索了“企业如何使用 AI”,“AI如何促 进企业创新”等问题。[38]再如在“众包开发最佳实 践”项目中,实验室基于同样的研究流程揭示了开放 式创新的有效模式。[39]

      在战略层面,实验室一方面强调“制定应对现实 创新挑战的系统计划”,推动“创新科学”这一新兴领 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主张根据具体的应用领域主题 开展创新研究,如围绕众包与开放式创新、组织行 为、平台经济、数据科学与人工智能开发等问题,由 相关学科牵头完成具体创新问题的实验探索。[40]

      在结构层面,实验室突破了以往单一学科“烟囱 式”的管理模式,构建了由定量社会科学研究所、医 学院、哈佛商学院、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等机构支撑 的矩阵型组织架构(见图3)。核心团队成员包括教 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助理与项目经理,外 部支持网络依托兼职研究人员和校友等群体。其 中,教职员工的学科背景具有高度异质性,具体学科 人数占比包括经济学占24%、工商管理占21%、计 算机科学占17%、工程学占8%、医学占5%等。在 横向合作上,实验室围绕若干关键研究议题或临时 性任务设立跨学科研究项目组,由项目经理辅助进 行学科协调和资源配置,从而有效提升了跨学科合 作的运行效率。

    哈佛大学创新科学实验室管理架构

      在领导层面,实验室采用各学院学术带头人“联 合领导”的治理模式,具体项目由各学院学术带头人 负责推进。例如,拉哈尼(K.R.Lakhani)教授作为来 自商学院的联合主任,就曾借助 Topcoder 平台与 医学院进行联合实验,来研究科学团队的组建模式 以及创新竞赛中的行为激励机制,其研究成果反过 来优化了实验室的创新运转流程。[41]

      在环境层面,实验室的矩阵协同具有较强的资 源整合优势,而创新科学的应用导向特征使研究项目更加注重成果转化。例如,实验室开发了一门大 型开放式在线课程(MOOC)“技术创业:从实验室 到市场”,围绕技术商业化的关键环节为管理者、发 明家等进行系统培训。[42]

      3.开放网络型:以耶鲁大学数字人文实验室为 例

      开放网络型文科实验室以去中心化、扁平式管 理的合作机制为主要特征,使多学科资源能在动态 开放的协作网络中实现灵活组合和自由流动。耶鲁 大学数字人文实验室以跨学科公共研究平台为载 体,面向全校师生提供可开放访问的数字资源、工具 及空间[43],在某种意义上也契合了作为新兴领域的 数字人文的发展需求,即从传统人文学科的书斋式 探索向数字时代的开放网络协作转型[44]。例如,实 验室策划实施的“古巴比伦藏品数字成像”、“日本德 川 数 字 地 图 集 ”、“耶 鲁 社 区 之 声 档 案 馆 ”等 项 目[45-47],均展现出开放网络型跨学科合作机制在人 文学科数字化转型中的组织适配性。

      在战略层面,实验室将开展广泛而灵活的跨学 科合作定位为核心目标,为学者提供多模态数据资 源、故事地图、虚拟展览、机器学习算法等技术支持, 以探索数字人文的多元应用情境。[48]可见,该实验 室的战略目标不局限于某一研究议题的学术突破, 而是为学校整体推进数字人文领域发展提供合作制 度框架。

      在结构层面,实验室隶属于耶鲁大学图书馆这 一学校公共机构,不依赖于特定的学科或院系,故具 备了以项目制或平台制灵活统筹多学科资源的开放 性功能。在人员构成上,核心团队由项目经理和数 字人文开发人员组成,前者主导跨学科合作的项目 规划、资源统筹、进程监控和团队协调,后者则负责 通过数据建模、系统开发、界面设计和可视化呈现等 技术方案支撑项目研究需求。与此同时,实验室还 配备两类顾问人员,通才顾问 (generalistconsultants)为跨学科团队开展数字人文项目合作提供一 般性支持,而专业顾问(specialistconsultants)则针 对人文解释、文本挖掘、网络分析等研究细节进行指 导。整 体 而 言,实 验 室 团 队 成 员 虽 分 属 历 史 学 (25%)、艺术学(19%)、计算机科学(19%)、建筑学 (6%)、语言学(6%)等具体学科,但均具有长期从事 数字人文研究的经验[49],这为其充分发挥统筹、协 调、咨询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领导层面,实验室并未设置明确的领导者,各 成员之间采取了平等共治的管理模式。[50]即便是数 字人文执行委员会这一被视为实验室日常运行和发 展规划的咨询机构,其成员亦广泛涵盖包括人文学 科、社会科学、图书馆和教学中心在内的师生代表, 且年度换届机制保障了人员的流动性和多样性。

      在环境层面,实验室依托图书馆系统,与统计实 验室、GIS服务中心、区域研究与人文支持部、教学 与学习中心、合作艺术与媒体中心、研究计算中心、 工程创新与设计中心、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等部门 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且,实验室还定期举办诸 如“数字人文的深度学习”等一系列互动式虚拟工作 坊,成功打造了一个面向数字人文研究者的知识创 新生态。[51]

    耶鲁大学数字人文实验室管理架构

      4.整合探讨: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的类 型学框架

      综合上述分析,本研究围绕战略、结构、领导、环 境等组织属性,构建了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 的类型学框架(见表2)。

      其一,在战略属性上,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一 般将跨学科合作视为促进主导学科研究深化的辅助 手段,矩阵协同型文科实验室主要将项目视为各独 立学科有机整合的基本载体,而开放网络型文科实 验室则以促进不同学科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开放共享 作为核心战略。

      其二,在结构属性上,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采 用基于某一学科的垂直结构,矩阵协同型文科实验 室构建学科与项目横纵结合的矩阵体系,开放网络 型实验室则采用去中心化的扁平架构。

      其三,在领导属性上,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倾 向于核心学者主导的指挥型领导模式,矩阵协同型 文科实验室实行由学科领导与项目负责人分层领导 的机制,开放网络型文科实验室则由内部成员共同 承担协调者角色。

      其四,在环境属性上,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更 注重学科内部资源的挖掘,矩阵协同型文科实验室 强调不同学科资源的有机结合,开放网络型文科实 验室则倾向于构建多方主体开放协作的网络生态。

    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机制的类型学框架

      四、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的 理论反思与实践路径

      跨学科研究在日常中多以口号倡导或零散实践 形式存在,长期游离于主流学科体系之外,甚至一度 陷入被边缘化的境地。然而,随着科技深度推进、突 发风险叠加与社会变革加快,诸如全球公共问题解 决、科技伦理反思、人工智能治理与教育模式创新等 新兴议题已非单一学科框架所能覆盖。文科实验室 作为跨学科合作的组织载体,在推动知识整合、学科 协作与方法创新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尤其是在 “新文科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引领下,跨学科合作更 承载着建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国家 战略需求、提升全球学术话语权的重要使命。本研 究基于对深耕整合型、矩阵协同型和开放网络型三 类文科实验室的考察,揭示出“文科”与“实验”结合 后所蕴含的独特组织变革意涵,为我国文科实验室 跨学科合作机制的构建与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 践指导。

      1.理论反思

      文科实验室的兴起虽为跨学科合作提供了可 能,但亦引发人们对其“赋能知识生产”抑或“加深文 科危机”的反思。例如,部分学者担忧理工科技术与 方法的引入,可能会削弱文科长期秉持的“核心价 值”、“关键个体”、“特定时刻”、“重要空间”等关键特 质,失去研究应有的敏感性、细腻度与穿透力。[52]然 而,本研究认为,实验室作为一种以工具、仪器、方 法、资源为支撑的“知识制造寓所”[53],事实上构成 文科知识重塑与研究再造的有利契机。例如,针对 数字人文与计算社会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可借助实 验室这一组织载体高效实现多模态数据处理与复杂 社会现象分析,从而突破以往单纯依赖“理论思辨”、 “单/小案例研究”、“抽样数据分析”的局限性。并 且,其研究价值远不止于方法或工具层面的改进,而 是改变了研究者提出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路径。研究 者可不再拘泥于特定概念、文本或事件等分析单位, 从而超越“以小见大”或“解剖麻雀”式的微观研究路 径,使其在开放系统、数据网络、多重语境中识别与 建构问题成为可能。[54]尤其是借助数据建模、可视 化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传统上被视为仅能 叙事、解释与反思的文科研究,真正开始具备建构系 统、识别模式与预测趋势的能力。[55]可见,实验室研 究范式的引入,不仅未消弭文科本身的特质,反而使 其原有的人文底蕴和批判精神在新的知识生产场域 中成为跨越数据、理论与现实的桥梁,重新激发出文 科学者的学术想象力和研究穿透力。由此,在文科 实验室中开展跨学科合作研究的意义,不应窄化为 一种在实验室开展研究的制度安排,而应看作不同 学科思维方式、解释体系与技术工具的碰撞交融,为 文科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提供关键支撑。[56]

      基于此,本研究尝试提出若干亟待反思的理论 问题:(1)文科实验室的设立是否真正源于跨学科合 作的战略发展需要? 换言之,在评估某一文科实验 室设立的合理性时,需首先追问若不借此引入跨学 科合作,则原有知识生产是否会面临研究停滞和创 新衰竭的风险? 如既有研究体系尚具备研究活力且 暂无学科交叉的迫切需求,则新设文科实验室的战 略必要性需谨慎审视;反之,若确因跨学科合作缺失 而导致研究面临瓶颈,则可将文科实验室作为激发 跨学科创 新 活 力 的 组 织 创 新 形 式 予 以 系 统 论 证。 (2)何种文科实验室结构更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 事实上,三种类型文科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各有利弊: 深耕整合型文科实验室虽有利于集中资源展开学科 深耕,但也会丧失一些灵活创新的空间;矩阵协同型 文科实验室兼具学科深度与合作广度,但其管理层 级的纵横交互复杂性,也可能降低协作效率;而开放网络型文科实验室虽能促进知识、人员、资源的灵活 流动,但也会引发研究目标分散和资源利用低效的 风险。由此而言,跨学科合作机制不存在普遍的最 优解,需根据研究目标与资源条件进行权衡和选择。 (3)什么样的领导模式更能有效激发跨学科合作的 效能? 我国现行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更倾向于集 中领导模式,但这可能会导致跨学科创新的多元观 点表达受到一定抑制,因而如何甄选出兼具扎实学 术积淀与协调治理能力的领导者便成为关键;若借 鉴国外部分文科实验室所采取的多领导共治模式, 则需防范实验室因协调成本上升和决策机制复杂化 所带来的研究方向感削弱与团队凝聚力下降。(4) 文科实验室是否应采取淡化文科特质、研究范式向 科学化转型的策略以争取更多政策与资源倾斜? 然 而,这种策略是否会使文科陷入工具理性主导、研究 批判力弱化的风险? 若不采取这一策略,文科实验 室又该如何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上述理论问题均关乎文科实验室的生态构建与环境 适应,亟待在实践中深入探讨和解决。

      2.实践路径

      跨学科合作并非学科之间的简单拼接,而是对 真实问题的自然回应。[57]正因为如此,跨学科研究 机构既要从顶层规划上突破院系与学科边界,更要 思考如何立足既有学科体系实现内生发展。[58]为切 实推进跨学科合作,我国文科实验室可遵循如下实 践路径:

      一是提升跨学科合作的战略优先度。文科研究 长期依赖学者个体的智识探索,此过程虽因研究需 要偶尔会跨越学科边界,但系统性、有组织的跨学科 合作长期未被纳入文科发展战略议程中。[59-60]鉴于 此,政府和高校应在顶层设计和资源配置上进一步 强化文科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研究的战略导向,并在 文科实验室设立伊始就结合研究目标定位、资源条 件基础、学科发展需求和领域问题性质等进行系统 评估。二是设计多元组织结构以灵活适应各方合作 需求。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学科条块分割和边界固化 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跨学科资源的有机整合与内生 激活。[61-62]对此,文科实验室在资源有限的初创阶 段,抑或研究议题相对聚焦于某一学科领域时,宜优 先采用深耕整合型结构。例如,围绕主导学科的研 究方向,针对性地纳入理论或方法具有互补优势的 相关学科,组建小而精、资源集约的研究团队以纵深 推进学科研究,奠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基础。 而当实验室进入多学科团队规模扩大、研究议题多 元且外部社会需求上升的发展期与成熟期时,则可 考虑过渡至矩阵协同型或开放网络型结构。其中, 矩阵协同型结构需设立明确的学科与项目双向责任 体系,通过项目办公室、专职项目管理者与定期项目 协调会等方式,打破我国高校存在的纵向科层管理 惯性,提升横向协作效率;而对于开放网络型结构, 则可依托数字平台工具搭建信息共享系统与合作网 络机制,并设立相应的合作准入标准与成果归属协 议,以避免研究目标的过于分散与资源配置低效等 问题的发生。三是强化领导层的选拔机制与协同治 理。文科实验室的领导者在学科协调中发挥着关键 作用,这需要他们兼具跨学科研究视野与协同治理 能力。然而,由于我国通识教育体系的薄弱,加之学 者遵循高度专业化的学术职业路径,使得实验室管 理 者 大 多 熟 悉 单 一 学 科 的 知 识 话 语 与 治 理 逻 辑。[63-64]这种状况易导致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出 现研究目标不统一、研究范式冲突、学科权力失衡、 资源配置分歧等问题。[65]为此,文科实验室在选拔 领导者的过程中应明确将“具有跨学科背景”纳入考 察标准,即优先遴选具有跨学科研究经验、理解多学 科范式且具备管理协调能力的人来担任文科实验室 主任。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在主任负责制框架下 引入不同学科代表组成跨学科研究咨询委员会,另 一方面可尝试探索轮值主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避 免因单一学科或个人主导而引发协调混乱的问题。 四是优化外部资源整合机制。我国高校资源分配长 期存在向理工科倾斜的惯性[66],致使文科实验室建 设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与设施配备上往往处于边 缘地位。尤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将实验室视为 理工科专属组织载体的刻板认知,忽视了文科开展 跨学科 合 作 研 究 需 要 一 定 的 实 验 空 间 与 基 础 设 施。[67]该观念的偏差要么导致文科实验室缺乏资源 供给而成为一个“挂牌虚假运行”的空壳型组织,要 么使其在初期获得专项资助后因后续支持不足而运 行中止。为应对这一局面,文科实验室应主动对接 政府、高校和社会的需求,积极争取持续性的政策支 持与资源投入。

      3.研究展望

      文科实验室的兴起为推动文科内部的深度合作 及其与理工农医的交叉融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未 来,本研究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深化:首先,沿着“实 验室史”的研究理路[68],系统考察文科实验室组织 演变过程及其跨学科合作脉络,探讨其如何适应不 断变化的知识生产逻辑与社会发展需求。其次,进 一步丰富国际文科实验室案例库[69],全面分析国外 文科实验室跨学科合作经验。再次,借鉴拉图尔(B.Latour)等人的实验室民族志方法[70],从微观层面 揭示跨学科合作的动态复杂过程。最后,鉴于目前 文科发展面临的普遍性危机[71],继续围绕文科实验 室的独特定位、运行机制与功能定位展开系统研究。

    2.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的行政过程论分析

    作者:慕良泽,简丽琴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

    关键词: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阶段性法律构造;行政过程;村民自治

      摘要:研究目的:回归《土地管理法》,结合尊重村民自治,分阶段式建立符合程序公正理念的制度,将宅基 地用地许可撤销全面纳入程序法治轨道,从而实现对违法、不当撤销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维护村民的宅基 地权益,助益乡村社会稳定和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方法:文献分析和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宅基地 用地许可撤销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不完备是当前宅基地用地许可后续管理的突出问题。(2)宅基地用地许可撤 销是内部各环节相互联系的持续过程,其合法性离不开作为整体的撤销过程的合法性。研究结论:(1)在了 解取证阶段建立全面收集证据制度,尊重村民自治和集体决策,吸纳村民参与行政调查。(2)在意思形成阶 段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和听取陈述、申辩制度。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将致使村民失去唯一住宅等严重危害村民居 住保障,或关涉宅基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权益时,应举行听证。(3)在宣告阶段建立系统的文书送达制度,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并从放宽留置送达条件和建立撤销决定向村级组织公告机制两方面进行完 善。  

      宅基地用地许可是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前置行政程序。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因程序违 法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已非罕见 ①,撤销程序的合法性成为宅基地用地许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问 题。“行政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标尺” [1],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是行政 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受行政程序法约束。行政程序法为行政参与提供法律依据,其作为一种政 治参与 [2],能够直接表达村民意志。同时,公正的程序赋予权力一定开放性与反思性,有助于 增进村民对政府行为的认同。鉴于《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在司法中的识别和应用 存在明显分歧 ②,且各地法院对宅基地用地许可 ①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存在较大争议 ②,因此,确有必要回归《土地管理法》,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制度,实现权力行使的“规 则之治”。

      为精准构建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制度,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通过检索 中国裁判文书网,在 14 起行政纠纷中,发现“陈某某案” ③较为集中地呈现了政府撤销宅基地 用地许可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该案涉及 6 位村民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被撤销,因关联群体上访事 件,凸显出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复杂利益博弈与程序规范紧迫性。易县人民政府在撤销案涉 6 份宅基地用地许可时存在两大程序瑕疵:一是调查取证不充分。陈某某、郑某等 6 人申请的 宅基地源于郑某与同村村民刘某某等签订的《沙滩地转包协议》,并经东市村村民委员会(以 下简称“东市村委会”)盖章确认。易县人民政府认为,该协议的原始依据是刘某某等与高村 镇血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血山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即陈某某等人作 为东市村村民在转包自血山村的土地上违法申请宅基地。易县人民政府在未证实两份协议所涉 土地是否为同一地块的情况下,迫于上访压力作出撤销决定。二是缺乏陈述、申辩环节。宅基 地关涉陈某某等人的切身利益,政府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该程序缺失得到法院审理认定。 “陈某某案”揭示,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是一个连续过程,各环节直接影响村民权益,完善撤 销程序应朝着实现撤销过程由局部到整体的合法性方向前行。探索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法 治化路径,结合尊重村民自治实际,是化解乡村矛盾、保护村民居住权益的题中之义。基于此, 本文聚焦如何系统地构建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制度以有效规范行政权。

      近年来,宅基地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审批、流转、退出、收回等 领域,但是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这一后续管理行为的研究较少。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作为一 种行政撤销行为,学界对行政撤销的研究已积累丰富成果,主要分为行政撤销权的一般理论研 究和针对具体形式的行政撤销研究。在行政撤销权的一般理论研究方面,章志远较早提出行政 撤销权源于行政管理需要,是行政职权的一部分,需通过实体和程序规则共同控制 [3]。后续研 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如明确原行政行为机关与上级机关的撤销职责差异,建议设立完整的 撤销启动程序 [4] ;细化行政撤销权构造,提出建立行政公开与回避制度 [5] ;探讨信赖利益保护 规则 [6-8]、撤销期间适用规则 [9-10]对行政撤销权的限制。针对具体形式的行政撤销的研究主要涉 及行政许可 [11-14]、行政协议 [15-16]和学位授予 [17-19]等,主要围绕撤销的法律属性、制度价值和法律 控制展开,本质上是对行政撤销权一般理论的应用。

      已有研究为本文指明方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的宅基地用地许可以恢复行政合法性,且该 行为需受法律规制;针对具体形式的行政撤销研究,在法律属性与法律控制方面具有引导意义。 在法律属性方面,作为宅基地用地许可的常用别称,宅基地审批存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之争 ①[20-23]。若将审批定性为行政确认,后续确权登记将构成重复确认。实际上,宅基地审批具有赋 权特质,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确权登记是对该权利的确认,而撤销作为审批的后续管理行为, 本质仍属行政许可。在法律制约层面,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需受必要的法律程序约束。同 时,以往研究未关注到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内含村民自治元素。根据相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 ②,宅基地使用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级组织对宅基地申请负有初步审查等职责。因 此,完善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亦需尊重村民自治,便于村级管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 要(2021-2025 年)》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③,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支撑。本着该精神,本文拟从行政过程论视 角,基于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过程的阶段性法律构造,探索实现撤销过程由局部到整体的合法 性路径,结合尊重村民自治实际,助益乡村社会稳定和基层法治政府建设。

      1 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实践检视

      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需依托完备的程序法律制度。当前,《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撤销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撤销行为常因程序瑕疵受到质疑。完善宅基地用地许 可撤销程序,是贯彻程序公正理念、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公民权利、巩固民主 政治的现实需要。

      1.1 程序立法检视:撤销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我国宅基地初始取得遵循行政许可模式 ④,《行政许可法》是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的主 要法律依据 ⑤。从法释义学的角度来看,仅能通过将“撤销”涵摄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环节, 才能为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提供明确的程序依据 ⑥。然而,这种立法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 题,导致《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不够明朗。例如,在“陈某 某案”中,易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了案涉 6 份宅基地用地许可,却未履行该法 总则关于陈述、申辩程序的规定 ⑦。在这种情况下,两审法院也并非依据该规定审查涉案撤销程序的合法性。此外,《行政许可法》在调查取证、决定送达等撤销程序方面存在空白(表 1), 进一步加剧了法律适用困境。

    《行政许可法》涉及撤销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土地管理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性政策文 件均未规定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2022 年 11 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样未明确。立法和政策的空白,致使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缺乏统 一指引,引发执法与司法不一致。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目前, 仅有江苏省、湖南省、山东省、浙江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5 个省、自治区,以及兰州、西安、 海口和汕头市政府制定了行政程序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 适用范围和影响力相对有限。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层面上,这种立法现状反映出我国宅基地用地 许可撤销程序在内的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备。为规范宅基地管理,迫切需要完善宅基地用地许可 撤销程序,并提升法律位阶。

      1.2 执法司法检视:撤销程序合法性渐成关注焦点

      目前因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引发的行政纠纷(表 2)中,绝大部分涉及撤销程序的合法性 争议。村民对撤销程序的异议主要集中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行政送达三个方面,法院确认 撤销程序违法的比例较高 ②。法院在审理撤销程序合法性时,通常并非直接援用《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例如,在“陈某某案”中,两审法院分别根据程序公正理念或正当程序原则保护陈某 某等人的陈述、申辩权,而非依据《行政许可法》总则关于撤销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并且有法 院认为《行政许可法》对撤销程序未作规定 ③。同时,存在个别政府将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视为 行政处罚,并援用《行政处罚法》保护村民程序权利的情况 ④ ;也有个别政府放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适用条件以保护村民程序权利 ⑤。以上现象反映出立法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公民程序 意识的觉醒推动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但是,由于法律程序尚未健全,程序权利保障缺乏清晰 且统一的规范指引。

    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引发的行政诉讼

      政府作出的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决定通常会得到村民的认可,但因程序违法而损害村民权 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许可撤销过程中本应是主要参与主体。然而, 正当法律程序的缺位限制了村民表达意愿的机会,导致其在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过程中往往处 于被动地位。程序的不完善使得村民在权益受损后,更多地选择通过事后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 权益,而无法恰当地在事中获得利益表达与申诉的机会。这种程序上的不健全不仅降低了政府自我纠错的质量,也难以发挥恢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正面效应。结合当前的立法现状及执法司 法实务,回归《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作出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 确保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而损害村民权益,惟其如此, 才能减少撤销后引发的行政纠纷,这不仅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 化的重要举措。

      2 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过程性解构

      在行政过程论视角下,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并非孤立行为,而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的环节构 成的持续过程。撤销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单个环节,更依赖于整个撤销过程。因此,深入 剖析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过程的阶段性法律构造,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撤销程序法治框架具 有重要意义。

      2.1 行政过程论考察:撤销的整体合法性

      传统行政法静态、定点地考察法律行为的结果合法性,忽视处于不同阶段的各个连续行为 形式之间的联系,对行政过程中多样化的行政活动也疏于关注,偏重对法律行为的研究。行政 活动并非都能被定义为法律行为,例如行政调查、行政指导和行政计划,但是,它们通常会直 接或间接地触及相关方的权责,从而对行政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伴随现代公共行政发展, 行政活动的多样性逐渐映入行政法,过度偏重法律行为的现象随之改变。与之同时,“随着现 代行政职能的扩大,行政过程已经成为复杂的多阶段构造,因此必须采取种种不同的方法、手 段或行为形式以求政策之实现” [24]。众多学者提出“行政过程论”,倡导全面、动态地考察行 政过程,探寻其整体合法性,为行政法研究提供全新视角 [25]。

      “行政过程”是行政过程论的核心概念,有学者从广义、狭义与最狭义层面作出了划分, 三者具有相对性 [26]。由于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是单一行为,撤销程序启动后历经系列程序最终 产生一个意思决定,本文对“行政过程”采取狭义概念,即单个行政行为按照一定程序作出而 形成的过程。行政程序是指特定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27]。 与狭义的行政过程相区别,行政程序关注特定程序的结果合法性,是对行政行为的静态考察, 而行政过程强调行政行为的整体合法性,属于动态考察模式。

      从动态视角看,行政过程论强调对行政行为全流程的连续性监管,涉及行政行为“事实认 定—意思形成—结果外化”的作出过程,而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需遵循“调查取证—告知听证 —决定送达”的完整链条,二者在程序完整性上高度契合。行政过程论在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 中的创新应用,是以动态的系统思维即“过程—结果”革新传统的“行为—结果”审查模式。 通过细分撤销流程,在撤销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差异化程序制度,进而实现对撤销的分阶段式 调控,扭转“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推动撤销过程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正义。

      行政过程论强调全面、动态地考察行政过程,对行政权进行全过程规制的观点符合现代行 政发展的需要,其看到了包括作出行政撤销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是一个内部各环节相互联系的 持续过程的特点。“陈某某案”中,易县人民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存在调查取证不全面和 缺乏陈述、申辩等必要环节,被法院判定违法。在行政过程论的视野中,易县人民政府撤销宅 基地用地许可静态上体现为单一行政行为,动态上,该行为的内部各环节在时空上呈现相互联 系的持续过程。若缺乏陈述、申辩程序,即使调查取证全面,撤销决定同样面临被法院判决违 法的可能,反之如是。可见,撤销决定的形成和作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合法性依附于行政 过程的整体合法性。不可否认,审查撤销的结果合法性是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抓手。但是,考虑到宅基地对村民的居住保障功能,仅依靠事后监督规范行政权有时过于迟缓,甚至补救为时已 晚。因此,需要探寻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手段予以调控。解构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过程,分阶 段式探索符合程序公正理念的相关制度构成对行政权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2.2 阶段性法律构造:撤销的具体行政过程

      行政过程论主张将行政行为视为动态的、连续的权力运行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分阶段式 程序调控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将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过程解构为了解取证的准备阶段、 行政主体效果意思形成阶段和撤销决定宣告阶段 ①[28-29],不仅符合撤销行为的动态演进规律,更 精准锚定撤销环节的各个法律风险点,而且与行政过程论强调对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规范的理 念相吻合。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②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 ③肯定了村级组织对宅基地申请的初审与公示职责,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将宅基地使用方案作为村民自治范畴的立法实践相协调,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亦可结合该审批 前置程序的特点,使撤销行为在合法性基础上更具社会可接受性。

      了解取证的准备阶段(以下简称“了解取证阶段”)是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预备环节, 旨在全面调查相关事实。若此阶段调查缺失或不充分,将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如“陈某某案” 中,易县人民政府虽在撤销前开展调查取证,但证据未能支撑其撤销决定的事实依据,最终损 害当事人宅基地权益。行政过程论主张对该阶段进行合法性规制,因其行为可能影响最终行政 结果 [30]。然而,由于该阶段未形成效果意思,传统行政法认为其一般不会影响当事人 [28],仅仅 将其“看作行政主体收集证据的活动,而不是为当事人提供主张和保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与机会” [30],进而对它的关注较少。传统行政法注重行政行为最终结果的合法性,忽视对调查取证的规 范与调控,这与学界对行政调查法律性质的认知偏差密切相关。学界对行政调查性质的观点不 一,或认为是辅助性行政技术 [31],或界定为事实行为 32],或视为独立程序行政行为 [33]。这些观 点未能把握行政调查全貌,其暗含行政调查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观念,也从侧面反映出其不 受关注的原因。事实上,行政调查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不容忽视。其一,证据收集的完整与准 确直接关系行政决定的正确性,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其二,非法或不当调查手段会直 接侵犯当事人权益,如违背人道精神的调查方式将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34] ;其三,行政调查 可能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因此,需要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 中的调查取证环节进行法律规制。

      行政主体效果意思的形成阶段(以下简称“意思形成阶段”)是基于对宅基地相关事实的 认定,形成所涉权利义务实体内容。该阶段是传统行政法关注的主要内容,也被称为撤销决定 的作出阶段。结果上,该阶段会形成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决定书;程序上,该阶段内部包含形 成和告知村民撤销决定草案、听取陈述、申辩和作出撤销决定等程序。该阶段是引发行政合法 性争议的高频环节 ④,例如,“陈某某案”中,陈某某等 6 人对易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宅基地用地许可未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撤销存在 程序瑕疵,二审法院认定撤销程序违法。经过该阶段,撤销决定的实体内容已形成,无法定理 由且非经法定程序,政府不得予以变更。但是,对村民而言,撤销决定的效力尚处于预期状态, 有待政府宣告而正式生效。

      行政决定宣告阶段(以下简称“宣告阶段”)是政府将撤销决定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村民 的过程。该阶段区别于意思形成阶段,后者仅代表撤销决定的成立。政府通过向村民表示撤销 决定的效果意思,撤销的全部程序由此宣告终结。“陈某某案”中的易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决 定后向陈某某等人进行了送达,撤销决定正式生效,撤销程序才得以完成。行政决定的送达方 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对撤销决定等具体行政决定的送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政府应 采取常规送达方式 [26]。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通过行政决定联结在一起,而行政决 定的送达是联系两者的必备环节,与其后续执行效果以及权利救济相关联,不能忽视其在行政 法上的理论地位 [35]。我国的行政实体法很少对行政送达作出规定,这种现象不单是行政法治实 践问题,也是行政行为送达理论相对滞后的问题。行政过程论认为,重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环 节才能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规制,为此有必要建立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防范因 宣告程序违法造成的侵权风险。

      3 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程序法治路径

      程序公正是社会福祉的重要体现,追求以程序公正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是实现乡村和谐发 展的内在要求。据此,回归《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作出完善,探索建立了 解取证、意思形成和宣告三阶段的符合程序公正理念的相关制度,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和村民利 益关切,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角度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进行规制显得尤为关键。

      3.1 了解取证阶段:全面收集证据,吸纳村民参与

      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正确适用法律,还须基于对相关事实的准确把握 和正确判断。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也是裁定事实的专家。正如施瓦茨所说,“有关行 政机关在作结论时,必须回答案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认定事实, 这就是他们对法律和事实问题的回答 [36]。”为保证行政结论的正确性,政府通常采取行政调查 手段收集证据、获取相关信息,这是现代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

      《土地管理法》对撤销前的调查取证未作规定,全国仅有 9 部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综合性 法规、规章,其对调查取证有相对全面的规定,但是位阶低、效力局限,调查取证的法治化有 待加强。调查取证不全面易致行政决定违法,如“陈某某案”中,涉案两份协议所记载的土地 面积和承包日期存在明显差异,易县人民政府并未收集充分证据以证明这两份协议指向的是同 一地块,径直认定陈某某等人作为东市村村民在转包自血山村的土地上申请了宅基地,遂撤销 陈某某等人的宅基地用地许可,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易县人民政府所在省市未出台 综合性行政程序条例或办法,对辖区内政府履职行为的程序性约束较为匮乏。在了解取证阶段, 至少应建立全面收集证据制度,吸纳村民参与行政调查,为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提供规范性指 引。

      3.1.1 全面收集证据制度要求政府充分调查取证,确保撤销决定公正有效

      一方面,政府须主动收集证据,依法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相 关证据;另一方面,政府须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保障证据的全面 性和真实性 [37]。政府应谨慎审查每一项证据,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综合评估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如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结合其可靠性赋予相应权重。对 能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进行对比和验证,保证调查结果的正确性 [38]。

      3.1.2 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和集体决策,吸纳村民参与行政调查

      2019 年,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反映出对村民自治在发挥好宅基地审批前的审查作用的重视。村级组织需要审查村民的宅基地 申请资格、申请理由和拟用地位置、面积,以及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事项, 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情况的掌握比较全面。当村民因不符合申请条件可能被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 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涉案村民、利害关系人和村级组织的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 权,也便于村级管理。

      3.2 意思形成阶段: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

      意思形成阶段是传统行政法关注的主要内容。实践中,政府以送达程序的合法性消弭意思 形成阶段的程序违法性的现象时有发生。若政府在意思形成阶段已侵犯村民权益,村民与政府 的矛盾已经潜在生成,待村民接收到撤销决定再提起复议或诉讼,矛盾则被激化。村民寻求法 律救济势必会支付时间、金钱成本,还可能因缺乏各方面条件而增加维权难度,由此,村民需 要政府尊重并保护其宅基地权益。基于行政过程的关联性,应当在意思形成阶段充分实现执法 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引发行政纠纷。

      “陈某某案”中,易县人民政府撤销陈某某等人的宅基地用地许可,未告知并给予其陈述、 申辩机会,构成程序违法。根据正当程序原则,政府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保 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易县人民政府虽然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撤销决定,但未履行总则 关于陈述、申辩的程序。诚然,法律总则在法律规则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为具体法律规则的制 定、实施提供原则性指导。然而,法律总则的适用存在疑难,比如,其中的原则性规定过于抽 象,往往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直接适用。回归《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作 出完善的现实紧迫性可见一斑。在该阶段,政府至少应准确说明作出撤销决定的理由,并听取 当事人意见,具体应构建说明理由制度和听取陈述、申辩制度。

      3.2.1 建立说明理由制度

      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须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逻辑推理,涉及自由裁量 的,还须说明相关裁量因素。对政府而言,说明理由制度督促其执法更加谨慎,决策更为合理, 具有自我约束、避免行政恣意的作用。不同于管制型政府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主体性 地位模糊,随着控权论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逐渐明晰。说明理由成 为行政相对人寻求程序正义的正当要求,一方面出于防止政府“暗箱操作”、维护自身知情权 的需要,另一方面出于便于维权的考虑,即确定以何种理由进行法律救济。具体要求:第一, 政府应说明撤销的事实依据,包括事实认定所根据的证据及其证明力;第二,政府应准确、完 整地说明撤销的法律依据,避免引用不规范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39],如引用兜底条款须通过法解 释技术,将不确定的概念变得确定,使其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 [40] ;第三,政府应说明法律依据 如何作用于案件事实,解释相关逻辑推理过程。

      3.2.2 建立听取陈述、申辩制度

      政府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必须给予其表达观点或辩护的机会 [41]。听取陈述、申辩是 实现程序正义的关键,既能帮助政府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又能避免对村民利益造成 不当损害。构建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陈述、申辩制度,需从三方面落实:首先,政府事先告知。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向村民明确告知决定性质、理由,以及陈述、申辩的形式、期限和 逾期后果。其次,村民行使权利。村民可从多维度提出陈述、申辩:对事实认定,有权质疑证 据、要求全面审查和提交证据;在法律适用上,可对法律依据提出异议;针对行政自由裁量, 能就违反比例原则进行辩论。最后,政府审查并作出决定。政府需认真考量村民意见,六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若修改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应重新通知并给予申辩机会;若仅作出对村民 有利的调整则无需重复听取陈述、申辩 [42]。当撤销将严重影响村民居住保障,例如,致使其失 去唯一住宅,还需听取村级组织意见;若关涉其他村民利益,如需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 意见,应举行听证,综合权衡后决定是否撤销。

      3.3 宣告阶段:建立系统送达制度,向村级组织公告

      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应将有关事项通知村民,即撤销决定的送达。撤销决定生效的前 提是,村民知道该撤销决定的存在。一般而言,通知包含三项内容:一是撤销根据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及相关推理说明;二是撤销决定的生效时间;三是告知村民提起法律救济的方式,包 括期限及受理机关。

      “陈某某案”中,陈某某等人未对涉案送达程序提出异议,且从案件事实和庭审结果来看, 易县人民政府送达撤销决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实践中,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决定送达程序 违法也会引发行政纠纷。在《土地管理法》与《行政许可法》均未对撤销决定的送达程序作出 规定的情况下 ①,法院只能将行政送达类比司法送达,通常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②关于送达的规定,审查涉案行政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送达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末端环节,直 接关系到行政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故而,若要实现对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的全过程制约, 需要将送达程序纳入法治考量范围。应回归《土地管理法》,将送达作为重要制度确立下来。 为避免重复立法,节约立法资源,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③,同 时应作如下发展:(1)适当放宽留置送达条件,提高送达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 达的条件:其一,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其二,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 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三,送达地限于受送达人的 住所 ④。实践中,留置送达面临的挑战在于:第一,当受送达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不愿意指 派代表作为送达的见证人,或者即便指派了代表,这些代表仍拒绝以见证人的身份在送达回证 上签字,这种情况使留置送达的执行变得复杂;第二,如果受送达人有意躲避镜头,这可能使 送达过程的记录变得困难,从而无法充分证明行政法律文书已经成功送达给受送达人。其实, 如果受邀的代表拒绝签字,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证明文书已成功送达;针对受送 达人故意躲避执法记录仪镜头的情况,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拍摄送达的其他证据,如文书张贴的位置、时间等,以备后续查证。(2)建立撤销决定向村级组织公告机制,便于后续管理。宅 基地用地许可内含村民自治元素,出于尊重村民自治需要,政府应公开撤销决定的相关信息, 包括撤销的原因、范围和后续处理措施,确保村级组织知情,方便村级组织收回宅基地等后续 管理。“陈某某案”中,易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决定向陈某某等人及东市村委会进行了转达, 一方面确保撤销决定依法生效,另一方面保证村级组织知情,便于村务管理。至于应将撤销决 定转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民委员会,取决于宅基地用地许可前的审查工作的负责主体。若 宅基地申请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则应将撤销决定等相关信息转告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反之,应转告给村民委员会 ①。

      4 结语

      行政过程论视角下,政府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是一个内部各环节相互联系的持续过程,撤 销的合法性有赖于撤销过程的整体合法性。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程序公正是制约行政权的内在 要素,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外部条件;作为一种政治价值,程序公正的实 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对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基本要求,是塑造政治信任的重要机制。为使程序公正 理念贯彻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执法,并考虑村民自治实际,通过解构宅基地用地许可的撤销过 程,把握其阶段性法律构造并分阶段式探索符合程序公正理念的相关制度,从整体上实现撤销 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

      详言之,在了解取证的准备阶段建立全面收集证据制度,尊重村民自治和集体决策,吸纳 村民参与行政调查,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公正;在行政主体效果意思形成阶段,建立说明理由 制度和听取陈述、申辩制度,当撤销宅基地用地许可将致使村民失去基本居住场所等严重危害 居住保障,或关涉宅基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权益时,政府应举行听证,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决定 是否撤销涉案宅基地用地许可;在行政决定宣告阶段建立系统的文书送达制度,借鉴《民事诉 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并从放宽留置送达条件和建立撤销决定向村级组织公告机制进行完善。 需说明,以上制度设计并非相应阶段的唯一需要,却是必不可少。例如,了解取证阶段除了需 要全面收集证据,也需要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

      探索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程序的法治路径,尊重村民自治,实现全面而普遍的程序公正, 使执法直接作用于民主政治实践,既能密切政府与村民的联系,又能增强执法可接受度,减少 因宅基地用地许可撤销引发的行政纠纷。此外,宅基地对部分村民仍然发挥着提供基本住房保 障的功能,基于此,政府不宜过度追求自我纠错而撤销违法准予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设置合理 的撤销时效制度和撤销补偿制度,兼顾村民的信赖利益,也是敦促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考量因 素,而该主题有待作进一步研究。